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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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20年6月15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目的。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建立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长效机制。
二、《通知》主要内容。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支持措施、项目备案、服务监督等5个部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通知》的形成。2019年第四季度,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情况开展书面调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武汉市、宜昌市的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对各地设施用地管理现状、用地规模、各方用地诉求、存在问题和不足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了解,对问题解决路径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疫情期间,通过召开网络视频会议讨论、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最后形成文件。
四、几个值得关注的政策点。
1.《通知》让用地备案更加简化,由以往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双备案简化为乡镇政府备案。
2.《通知》对以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最大的突破在于,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通知》明确,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
3.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占用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耳房、看护类管理用房仍严格控制。为了巩固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国家明确要求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看护类管理用房均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5.对于生猪养殖用地支持力度更大。具体政策体现,一是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对于生猪养殖用地取消15亩上限。二是《通知》明确,规模化养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比其他畜禽养殖,可适当扩大,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20%,最多可达20亩。
6.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7.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对于利用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
8.两项硬性要求:一是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二是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这是在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同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体现。
附件地址:《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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